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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乡镇企业出口创汇的若干政策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乡镇企业出口创汇的若干政策规定
(湘政发[1988]22号 1988年7月4日)


  为了调动乡镇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特作如下规定:
  1、鼓励和支持生产出口产品的乡镇企业,按照自负盈亏、放开经营的原则,向地州市承包出口收汇、上缴收汇、出口补贴3项基数。出口收汇以1987年的直接出口收汇实绩为基数,一定3年不变。承包3项基数的乡镇企业或乡镇企业联合体,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
  2、允许承包创汇基数的乡镇企业多口岸、多渠道出口。生产企业有权选择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开展联营或代理出口业务。
  3、各级财政要挤出一定资金,建立乡镇企业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周转基金。银行要优先安排乡镇出口创汇企业的新、扩、改项目的贷款。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包括“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所需的流动奖金贷款,当地银行要核定额度优先安排。
  4、乡镇出口创汇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设备、油料、电力,与创汇任务挂钩,当地计划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计内部分实行切块供应。
  5、新建的乡镇出口创汇企业,免征所得税四至五年。现有乡镇出口创汇企业,从1988年1月1日起,出口创汇所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3年。
  6、乡镇出口创汇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待产品报关出口后,由商品出口单位向供货企业退税。
  7、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小型分散的乡镇出口企业可以县为单位联合建立保税仓库。
  8、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小型生产工具,如一时不能提供开业证明,民政部正常的准予进口并酌情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归侨、侨眷接受国外或港澳、台湾地区亲友赠送小型生产工具,赠送限值由现行人民币2万元扩大至10万元,赠送的小型生产工具凡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海关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放行。
  9、凡为乡镇企业引进“三来一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该基础上投产后第一年的工缴费收入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还可给予其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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