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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失效]

  (三)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四)订立防火负责制度、值班值宿制度、入山(林)管理制度、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以及站岗、放哨、巡护、瞭望、联防、检查、奖惩等制度;
  (五)有权调动本防区内的人力、物力、车辆扑救森林火灾,有权对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危险时期、危险区域作出特别规定;
  (六)检查所辖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设施及其设备管理情况,召开森林防火会议,研究和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表扬和奖励森林防火有功人员,批评不重视森林防火或工作失职的有关人员,并对严重失职者的处罚提出建议;
  (七)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向上级和本地区通报火情,按期向上级汇报森林防火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设火灾档案。
  第八条 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及有林村都要组织义务扑火队。义务扑火队的名单要公布于众。要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扑火队伍素质。其中行政村义务扑火队人数应在80至100人,自然村为50至60人。

第三章 护林员

  第九条 护林员是森林防火的第一线人员,各有林村和国营林场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国营林场确定,报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发给证书和标志。
  第十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是:
  (一)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各种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并有权将影响护林员执行公务和引起林火的肇事者送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处理;
  (三)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报告火情。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多林地区的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国营林场和风景区,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交通工具,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市、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配备森林防火指挥车。
  第十三条 在风景区和大面积针叶林区,以及林区内的村屯、营房、仓库、重要设施的周围,应开设防火线,营造防火林带,修建林区道路,以期阻止和延缓火灾蔓延,保证扑救火灾的交通运输。
  第十四条 在多林地区开设的石灰窖、砖瓦窖,需在周围开设足够安全宽度的防火道,严防跑火、漏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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