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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沈政发(1988)77号 1988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区、新民、辽中县境内全民、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的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森林资源,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和有林地区的乡、镇,以行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所辖行政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以上的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成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营林场、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以及驻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成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在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在行政区交界的有林地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检查、督促防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各级护林防火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方针、政策,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根据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特点,编制森林防火工作计划,明确森林防火任务,制定森林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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