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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承担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装备条件,或有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军工部门的协作。
  (三)消化吸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重点安排好能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的消化吸收项目,组织好为整机国产化配套的元器件、零部件、工模具的配套国产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行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计委、科委制订全省消化吸收规划;负责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厅、局(公司)和承担项目的单位,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的项目,各主持部门和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的工作目标和分工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 “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安排的重点是:
  (一)应用量大、覆盖面广、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作用的产品,尤其是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急需的技术装备;
  (二)能够大量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的产品;
  (三)对稳定、繁荣市场和改善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产品;
  (四)对改善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的产品,特别是短线、缺门的原材料、工模具等。
  第九条 省级“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省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申报程序办理,通过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的产品,经行业审查后列入贵州省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
  第十条 “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和招标制。合同内容和承包方式由计划编制部门与主持部门、承担单位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部门和整机生产单位,要支持和协助配套单位做好原材料、配套件和工模具的验、认证工作;专用设备和生产线引进单位,要配合消化吸收单位做好测绘、设计、研制工作,并有偿提供有关技术软件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地区从消化吸收成果中,选择质量、性能和技术基本上同国外同类产品相当的产品,连同其技术参数和供货能力等情况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商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后,统一发布替代进口产品名单和限制进口产品名单。同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列入国家替代进口产品计划。

第三章 财税政策和管理

  第十三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项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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