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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2日)宣布失效

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黔府[1988]78号 1998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工作内容:
  (一)消化引进的技术软件,掌握其设计理论和方法、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和配方、质量控制和试验方法、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技术诀窍等;
  (二)实现为整机生产配套的元器件、零部件、原辅材料及工模具的国产化,并使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三)对引进的技术和样机进行研究分析,设计试制、批量生产与进口原型机技术水平相当的装备;
  (四)掌握引进技术的原理及方法,在工艺和技术上能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并开发新型的产品和设备。
  第四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实现目标:
  (一)以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为目的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投产、达产、创汇或节汇水平及其实现的期限;
  (二)以进口元器件、原材料生产内销产品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国产化率、批量生产能力及其实现的期限;
  (三)以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物耗为目标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发展和创新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及其实现的期限。
  第五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消化吸收工作与引进技术工作紧密衔接的原则。
  在编制引进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消化吸收方案和计划。
  (二)消化吸收与科研设计紧密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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