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文教事业周转金预算科目的通知
(1988年12月9日 京财文[1988]2109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8)财文字第432号《颁发<
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文教事业周转金列支科目作如下调整:
1. 在文教卫生事业费开支的事业单位,凡借用“增列事业费预算指标”的周转金。一律在“其他文教事业费”款下列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