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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文教事业周转金预算科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文教事业周转金预算科目的通知
(1988年12月9日 京财文[1988]2109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8)财文字第432号《颁发<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文教事业周转金列支科目作如下调整:
  1. 在文教卫生事业费开支的事业单位,凡借用“增列事业费预算指标”的周转金。一律在“其他文教事业费”款下列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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