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承包、领办、创办、租赁、经营的各种所有制技术型经济实体,所需的资金,银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给予优先、优惠贷款;生产资料和物资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供应工作。
7.单位或个人将技术、专利向企事业入股后,在风险共担的前提下,技术和专利的持有者可获得相应的股息和红利。
8.对个人或群体创办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型经济实体,实行养息扶持的政策,可根据不同情况,在3年内减免所得税与技术性收入营业税。
9.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一次性付给的报酬,应按累计月数平均计算。
10.调离、辞职到农村和县以下城镇工作,其子女可在原工作地就读;报考大中专学校的,在省内可按现工作地录取分数录取;要求去现工作地就读就业,当地应先安排。
11.科技人员下乡下厂所取得的成果、成绩,应记入本人技术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提级、晋升的依据。对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到农村和县以下城镇 、乡镇 企业和区街企业工作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主要看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外文、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所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由省和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决。
12.在应聘下乡下厂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伤亡,其有关事宜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
13.对成绩突出者,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可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授予湖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拔尖人才,可评为省级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管理专家,给予重奖。
14.下乡下厂的科技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令,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以顽强的献身精神,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对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刑事责任。党政群机关在职人员,目前不搞入股和有偿兼职。
四、落实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必须加强领导,完善管理体制。
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大胆探索,勇于改革,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规定的办法,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和县以下城镇、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特别是老少边贫地区,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尽可能地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吸引和稳定科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