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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决定

  1.单位选派进行技术承包、任职挂职、对口支援、协作攻关、技术服务和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技术协作网络等。
  2.调离、辞职、停薪留职进行技术承包、领办、创办、租赁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经济实体。
  3.单位、个人或群体,对科技攻关、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推广、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等,以及勘测设计、建筑施工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分开投标和咨询服务。
  4.单位或个人以技术、专利向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入股。
  5.从事有偿兼职劳动。
  在执行放活科技人员下放政策的过程中,各地可因地制宜,创造各种适用的形式。凡是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与智力流动形式,都应大力持和保护。
  三、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必须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坚持政策兑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关键。科技人员从事各种技术、智力和管理活动,均应依法签订技术、经济、劳动合同。有效合同确认各方的责、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要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权益的前提下,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科技人员与聘用单位、原单位的纯收入分成比例。对科技人员和个人合法收入,不加限制。
  1.单位选派的,除享受派出单位科技人员的待遇外,派出单位应将其城市户口可保留不动,占用原单位的住房可继续使用;愿意在老少边贫地区持续工作5年以上,实际工作两年后,其农村家属可就地落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如工作不满5年,调离这些地区的,则要注销其家属的城镇户口,取消商品粮供应。辞职后要求复职的,工龄可累积计算。
  2.停薪留职的,应向原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允许所在单位保留编制,不减工资总额。到老少边贫地区的可免缴保险金。
  3.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量后的兼职,其收入全部归己;由单位安排并占用常规工作时间的兼职者,应将收入的一部分交给所在单位,上交的数额由单位与兼职者商定。若需使用原单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其它实验手段的,所在单位应提供方便,并收取适当的使用费。
  4.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企业的区街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确定,其行政、粮食、户口、工资等关系可放在县主管部门,并允许流动,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离休、退休后从事技术、智力和管理活动的,其原待遇不变,所得收入全部归己,要求提前离休、退休到老少边贫地区、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工作,距离休、退休年限在5年以内的,或连续工龄达30年以上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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