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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债券必须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具备严格保密防范措施的印刷厂印制,并指派专人监印。
  第十八条 企业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的现金必须如数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擅自留存,坐支挪用。
  第十九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按期从有关收入科目中提留偿还债券本息的保证金,按时付息还本。
  第二十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到期无力偿还债券本息时,由出具经济担保书、担任最后责任人的企业承担偿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偿还债券本息必须提前向开户银行提报现金支取计划,并按银行批准计划提取现金。严禁用坐支、套取现金等非法手段支付债券本息。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事业单位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款可由发行部门在支付债券利息时代征税机关扣收。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民银行审查,省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
  第二十五条 非金融机构或者公民个人不得经办企业债券的代理发售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开户企业发行债券情况的调查,按规定收存和支付债券本息所需要的现金。
  第二十八条 凡经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都要向人民银行交纳发行注册费:面向社会发行,按发行额1‰交纳;企业内部发行,按发行额0.5‰交纳;企业内部发行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按发行额0.2‰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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