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银行在省人民银行下达的企业债券年控制发行额度内,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企业一次发行债券,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查,报省人民银行批准;金额在5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银行批准,报省人民银行备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县辖企业由所在地的县人民银行批准,市区、郊区辖内企业由市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向发行对象公布章程或办法。
章程或办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债券总面额及每张债券面额;
二、债券期限、利率;
三、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方式;
四、发行债券的风险责任、最后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向市、县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书;
二、发行企业债券的章程或办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经济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批复文件;
五、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投资的批准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六、同意做经济担保和最后责任人的企业的书面担保承诺书; 七、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
八、市、县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自己发售债券,也可委托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债券。代理发售企业债券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可以按代理发售债券的总面额收取2--5‰的手续费,对委托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格式必须经市、县人民银行认可,并提供样张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