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距地下通信管道、电缆、人手孔一米的地段内建屋搭棚,两米的地段内埋设输油、煤气、排水、自来水管道,三米的地段内挖沙取土或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二)在埋有通信管道、电缆、人手孔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开沟挖渠、修路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酸、碱、盐的液体。
(三)移动、损坏地下电缆标石。
(四)在距设有过河电缆标志三十米以内的水域挖沙、炸鱼、拖网捕鱼及进行其它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七条 对超越危及架空通信线路安全保护间隔的农作物和树木,电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修剪。如遇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信部门可先行修剪,并于事后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凡在架空、地下通信设施两米以内铺(架)设各种管线,应事先征得电信部门的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
第九条 凡必须在通信管线、电杆上挂设电信部门以外的通信线路设备的,应向相关电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电信部门指导下进行安装。未经批准擅自加挂的通信线路设备,电信部门有权拆除,并追收相应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搬迁、更改和拆除通信设施时,应先经电信部门同意,由电信部门负责迁改,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原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损坏通信设施或阻断通信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修复设施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费按国家邮电部有关规定核算收取。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电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责任者赔偿损失或公开检讨。
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于纪律松弛、玩忽职守,造成通信设施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电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