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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业企业发放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业企业发放主要副食
品零售价格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8年8月2日 京财工[1988]1086号)


市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在执行我局京财工(1988)89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发给职工补贴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时有一些问题,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策性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发放问题,为简化手续不再采取按月拨款的办法,改由企业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办法核算,亏损企业因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增加亏损部分,统一按弥补亏损办法解决,微利企业因此而影响留利较多的,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后适当予以照顾。
  这次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凡已由财政拨补的企业,均按以上办法在账务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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