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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是否享受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是否享受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的复函
(1988年8月11日 京财合[1988]1127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是否享受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标准是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0元,外商投资企业如发放此补贴,请按此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企业,请从文到之日起。按标准执行。补贴开支原则上由中方劳务费中支付。如有困难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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