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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

第九章 承租人收入

  第五十一条 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承租人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含合伙承租所有成员和全员租赁的代表人)。可按月预支生活费,其数额不高于原实际收入水平或本企业平均标准工资,年终在个人收入中扣回。承租人的原工资和租赁期间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允许全民企业按实际,集体企业按年计税标准工资计入成本。
  第五十二条 严重亏损企业,在租赁初期,即使在实现大幅度准亏的前提下仍不能扭亏时,合同可规定减亏目标。承租人虽然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但企业仍然体现亏损时,承租人的收入可在成本列支。事先必须经财政、税务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的收入可按合同规定的基数目标,规定适当的档次,超过经营目标的,可按该档次相应地增加收入。承租人(含合伙人)交纳租金后的实得收入与职工年均收入不宜相差过于悬殊、具体分配比例由合同双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加以确定。承租人的实得收入必须建立在国家多得、企业多留、职工收入有所增加的基础上。具体分配比例和计算方法的确定,必须经过科学的计算,征求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后,写入租赁合同中。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含个人租赁、合伙租赁成员、全员租赁代表人及其担保人)按合同规定分得的收入,不计入奖金总额,不纳奖金税。但承租人月平均所得收入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每年从个人实得收入中向企业交付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可设专户存入银行,也可存在企业。存在企业的部分可由企业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可计入成本。
  第五十六条 企业租赁期间,承租者个人对企业的投资或承租者用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对企业投资,如作为补充流动资金,可按当年银行标准利率计息,利息列入成本;如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应作价,产权归承租人。承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承租人投资的部分及其应得利益可以由承租人作为股份向本企业投资,也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归还承租者本人,并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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