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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

第八章 收益分配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上缴利润或所得税、承租人收入、企业留利三部分进行分配。其分配顺序是:首先扣除上缴利润或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剩余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承租人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具体比例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全民企业的留利按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进行分配;集体企业的留利按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基金(含股份或集资分红)的比例分配。具体比例经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后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承租保证人的收益由承租所得收入中支付,具体数额由承租人和保证人商定。
  对于租赁前亏损的工业企业和小型商业企业,其租金在税后支付确有困难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列支。
  第四十六条 租赁企业党群组织负责人,属于合伙租赁成员者,其工资收入由承租人收入中支付,具体数额由合伙人自主商定;不属于合伙租赁者,按岗位工资付酬。
  第四十七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经劳动和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具体挂钩办法和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遗留亏损,及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损失由租赁双方按现行规定协商解决,处理办法在合同中规定。对于出租前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租赁企业,在核实现有资产实值后,其遗留亏损允许挂账,在征得财税部门同意后,可在税前按一定比例逐年核销,或由承租期间所获利润中逐年弥补。
  第四十九条 实行租赁的企业按规定税前提留“三废”产品净利润转作更新改造基金、“三来一补”净利润转为生产发展基金,增长利润留利、联营分得免税利润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免税额,直接转入减免税金,其余部分可以直接参加税后分配。各种减免税金,一律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和偿还贷款。
  第五十条 租赁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制度。国营企业仍要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体企业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租赁企业每一经营年度终结,均须向出租方提交各项会计报表,经审计机在审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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