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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

  2、决定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合理的使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对企业固定资金作有条件的处置,全民企业的固定资产外调,应经财政部门审批。
  3、任免行政干部和调动人员,任免厂级行政副职,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4、决定企业机构设置及脱产人员编制;
  5、在国家法令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人事干部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6、按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7、抵制各种摊派。
  承租方的义务:
  1、全民企业承租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所规定的厂长职责、集体企业承租人执行《抚顺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暂行办法》;
  2、接受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推进企业的民主管理,认真听取职工对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留利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的意见;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保福利措施、奖惩办法以及租赁合同中有关承租者收入分配的条款,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
  3、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产品质量,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4、维护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
  5、实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和要求,按期缴纳租金;
  6、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增加职工收入,改善集体福利;
  7、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租金

  第三十九条 租金是出租方将企业资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经营所得到的收益。承租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如数按期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第四十条 租金由租赁企业收入中税后列支。
  第四十一条 出租方应将租金全部返还给企业,主要用于弥补租赁前亏损、流动资金损失,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租金的形式,一般可分为固定租金或基数递增租金两种。递增租金是指按税后利润确定一个年租金浮动比例,按比例上缴租金的一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租赁双方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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