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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个人或合伙租赁抵押财产达不到上述规定者,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息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八条 承租方不得将自己承租的企业转租。但允许对企业下属分厂、车间、门点实行内部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多种经营方式。允许租赁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提倡租赁企业承包、租赁其他企业。
  第十九条 中标的承租人如果不是出租企业的职工,原则上应调入出租企业,也可在原单位停薪留职,但其在租赁经营企业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属于国家机关干部及事业单位人员承租企业的,按照抚政发[1988]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租赁程序

  第二十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要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清理财产核实资金,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列出清单,登记造册。并参照本行业资金利率以及企业素质、外部环境、市场变化等因素,初步确定企业出租期间的经营目标和租金。
  第二十一条 凡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都要引进竞争机制选择承租人,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投标、公开答辩、公开考评的原则,其步骤是:
  1、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投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允许投标人进厂考察,由投标人提出投标书及书面治厂方案;
  3、由企业的出租方牵头,组成考评委员会或考评小组:由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公证等部门的代表;同行业的厂长、专家;本企业工会和职代会代表(不少于考评会或小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原则上不超过考评会或小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共同组成。负责组织投标人公开答辩,进行综合考评、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初步确定中标承租人。
  第二十二条 最后确定承租人。全民小型企业由主管部门在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后决定;中型以上企业报市政府批准;集体企业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租赁企业,在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中标人时,实行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原领导班子成员优先、本企业职工优先、本系统职工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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