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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

  1、个人租赁为承租者本人;
  2、合伙租赁为合伙人代表;
  3、全员租赁为承租代表人;
  4、企业法人租赁为承租企业派出的代表。
  第十一条 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租赁的所有合伙人)必须参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租赁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经理)职权,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三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全部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企业的出租方案由出租方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中型以上企业的出租方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租权属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本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可委托主管部门行使出租权,负责处理具体租赁事宜。
  企业租赁方案经职工代表大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股份企业的出租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租赁人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少于50%,并有不少于两名出具一定个人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保证人要与承租者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明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财产的数额,担保形式和双方的风险与利益关系;
  2、合伙租赁、全员租赁的承租人员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不小于50%;
  3、企业法人租赁,承租企业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自有资金。
  第十六条 承租方出具的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其中现金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其他抵押财产须折价、登记,并由财产所有人签字。登记册由出租方保存。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将抵押财产变卖、转移。
  抵押财产的数额暂按以下比例掌握:企业净资产(包括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下同)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抵押金为2%至3%,但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企业净资产在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抵押金为2%至1%。企业净资产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抵押金比例。商业租赁企业的抵押金,应取上述比例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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