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
(抚政发[1988]83号 1988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租赁经营的中型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将企业资产和经营权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让渡给承租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企业资产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有形资产,也包括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者的利益。
第六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原行政、党群关系,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章 租赁形式
第七条 租赁期限每届三至五年,租赁经营的主要形式有:
1、个人租赁,即由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
2、合伙租赁,即由两个人以上合伙承租经营企业;
3、全员租赁(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由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
4、企业法人租赁,即由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
第八条 合伙租赁的合伙人之间必须签订合伙协议,推举合伙人代表。
第九条 实行全员租赁的全民企业必须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承租代表人。
第十条 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下列人员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