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

  (六)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如何征收,在国家税务尚未明确规定前,暂缓计税贴花。
  (七)对企业记载资金账簿,如今年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企业负担较重的,可由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确定在三年内分次贴花。
  (八)一份凭证应贴印花超过五百元的,一律填写通用缴款书,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所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九)同一种类(即同一税目)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经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在开征初期,汇总缴纳的单位不宜搞的过多,除已明确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商业采购供应单位的专项纳税凭证实行汇总缴纳外,对一些大型企业同一税目凭证需频繁贴花,每月应纳印花税额在五万元左右的.也可实行汇总缴纳。
  (十)对各类合同在签订中格式、名称都不同的,凡是按照合同法规的要求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签订,具备合同所需内容及效力的凭证,无论叫合同;还是叫协议、契约、确认书、单据等名称,都应贴花,有些难以鉴别的或者征纳双方有分歧的,应请有关部门协助鉴别。
  五、切实做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一)要认真控制税源。由于印花税涉及面广,要求税务专管员加强调查研究,一掌握税源情况,经常了解企业各部门书立、领受各类合同、书据等凭证情况,对部门和车间的各种账册分门别类,逐个排队摸底,弄清各项业务具体内容,鉴定应税凭证,并把有关资料记入户管手册,便于检查监督。防止漏税。
  (二)加强管理、督促贴花,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和自行完税的办法,又在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但企业各部门承办人员多,在开征初期,人们对贴花有个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过程,容易出现流漏。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税务专管员应督促企业指定专门归口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并对合同付本集中起来,编号登记设置辅助账册,由税务专管员帮助辅导、审核和检查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促使企业对各类应税凭证及时、足额贴花。
  (三)加强监督,开展纳税检查。印花税征收工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检查,只有加强检查,做到重罚逃税者,才能有效地促进广大纳税人自觉贴花,税务专管员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对一些重点部门、如商业采购供应,运输、银行、保险等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内部重点检查,要在检查工作中一逐步摸索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经验,加以推广,促进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