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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

  (一)订立代售合同。代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印花税票的领、售、储、存和交款等代售业务;
  (二)振申咨询服务部等代售单位,要尽快落实代售印花税票的发售点,一定要做到热情服务,要主动通知和预约代售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前来印花。对代售范围内的企业举办的交易会、订货会等,应在会址设点供应印花税票。
  (三)代售单位所售印花税款必须专款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规定的限期内报交入库。
  (四)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要对代售单位的存花规定限额,代售单位领花要根据售花情况填写代售印花税票请领单,经核准后领取。
  (五)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和各代售单位都要认真建立印花税票领、售、存情况的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六)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自行设点发售印花税票,都属于税务机关本身的职责范围。不得从发售印花税票金额中提取手续费。
  四、印花税开征以后的重点是企业的资金账和各类合同,现对有关税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营业账簿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独核算的分支机构)用以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分类账、各种日记账、各种明细分类账。
  (二)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农业收付实物账暂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企业流动资金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投入流动资金,企业资金,其他单位投入流动资金以及集资人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2.城镇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流动资金在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流动资金和集资人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3.乡镇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按乡镇工业会计报表的利润计算及分配表中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数,即:投资资金-(固定资产长期资产一银行设备借款本期动用数)+专用基金中的发展基金计税贴花。
  4. 私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暂比照城镇集体企业办理。
  5.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不分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统一按自有资金计税贴花。
  (四)对纺织行业和锦江联营公司等企业提高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如折旧按提高后的固定资产原值提取的,则印花税也按提高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征。
  (五)对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沪机构,其缴纳印花税问题,将由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目前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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