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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165号 1988年10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发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我局发布了关于开征印花税的通告,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对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税务分局地方税专管员和各县税务局指定有关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
  二、做好广泛深入的纳税宣传工作。印花税在我国已停征三十年,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不了解这个税种,税务专管员要向各企业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宣传和解释《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我局的通告,使纳税人对印花税有一定程度了解,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觉履行纳税的义务。
  三、做好印花税票的发放、管理和销售工作,印花税票属于有价证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局和我局的规定,建立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分局、县局应尽快落实印花税票的代售点,各直属分局一律委托振申咨询服务公司为印花税票的代售部门,振申咨询服务公司各部只负责对口的直同分局分管行业范围内的代售,不要跨越行业范围以外企业去代售;各区分局、县税务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可自行确定。另外为了方便纳税人购花,各直属分局、区分局和县税务局也可委托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数量较大、贴花频繁的单位或者经销其他有价证券的单位办理印花税票的代售业务,但目前暂不委托个人办理印花税税票的代售业务。税务机关对委托振申咨询服务公司代售的印花税票,可从代售金额中付给4%的手续费,另外1%部分由市局集中,专用于开征印花税业务费或奖励履行缴纳印花税好的单位和个人;对委托其他单位代售的印花税票可按《施行细则》的规定,从代售全额中付给5%的手续费。各分局、县局和代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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