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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抢修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费垫支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抢修城镇私有危险房屋
修缮费垫支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1987年8月19日 (1987)财工管字750号)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财政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抢修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修缮出租的危险私房是出租人的责任,鉴于目前完全靠出租人出资修缮出租私房确有困难,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对出租的危险私房,凡经过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均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修缮,并垫付修缮费。”的规定,现就垫付修缮费的资金来源作如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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