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住房
修缮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房局发[1988]97号 1988年4月2日)
房屋修缮工程公司
现将局研究制定的《关于领导干部住房修缮范围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的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领导干部住房修缮范围的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住房的管理与维修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副局长以上领导干部(含同级离休干部,下同)、老红军及相当于这一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居住的直管公房,由市房屋修缮工程公司负责管理维修服务。
三、对领导干部住房的修缮,要贯彻“保证安全,合理修缮,优质服务,适当改善”的原则。对老红军、离休干部,要坚持优先服务。
四、对领导干部住房的修缮,要有计划地进行。实行查勘、设计、预算、列项、审批、施工验收等计划维修程序。根据财力、人力、物力,分别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按计划维修、逐步实行轮修制。对漏雨、漏电、下水堵塞,天棚墙面脱落和其它危及居住安全的应急维修项目,要坚持随报随修。
领导干部确因住房拥挤,需要改建、扩建房屋的,在房屋结构允许,有关部门同意,不影响邻里关系的情况下,按申请要房办理审批手续。修缮公司负责施工。新增住房面积,由房管部门实行经租管理。
五、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要求新增加设施的项目,视为特殊修缮项目。对特殊修缮项目要严格控制,确属必要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副局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包括离休后享受市地级待遇的)和现任正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有条件的可以安装以下设施:(1)一室铺设地板;(2)没有暖气设施的增加暖气设施;(3)坐便器;(4)浴盆、洗脸盆;(5)卫生间墙面1.5米高贴磁砖、地面铺马赛克;(6)厨房煤气台、及其上部45公分墙面贴磁砖。
2.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副市长以上领导干部、老红军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领导干部,除第1项设施外,还可设:(1)双层窗;(2)每室设一付纱窗;(3)厨房设排气或换气扇;(4)设窗帘盒;(5)居室可设日光灯;(6)五年粉刷一次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