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劳动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参
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规定
(京工发字[1988]第12号、京劳资发字[1988]104号 1988年4月29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方面的作用,使工会参与企业分配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物质利益的重要问题。企业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研究制订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共同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利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企业行政方面要尊重工会组织在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主动地向工会转达上级有关工资、奖金方面的政策规定,介绍本企业工资工作情况,为工会参与分配工作创造条件。
三、企业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行政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方案和实施办法,行使好企业对分配的自主权。并积极主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的政策,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企业建立的各级工资、奖金分配领导机构,要有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企业行政方面研究、制订或修改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时,要有同级工会主席或工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五、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代会应建立必要的审议程序。待审议的方案应提前交给职工代表。凡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上述方案,企业工会组织要协助和监督行政方面正确执行。行政遇有特殊情况需对已通过的方案和决议作出变更时,应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并经职代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重新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