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绞磨必须安装自锁装置,防止回车伤人。人工绞磨应按人均15公斤配备人数,不得超载过量。
第四十八条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其一、二次侧接线应安装防护罩。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3米,焊把线长度不应超过30米。电焊机外皮应接地,回路地线严禁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或轨道上。
第四十九条 乙炔发生器严禁用胶皮代替金属防爆膜。回火防止器应保持有一定水量。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使,禁止沾油。乙炔器、氧气瓶和焊枪三点工作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第五十条 圆锯应安装锯盘及转动部位的安全罩,应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第五十一条 砂轮机不得使用倒顺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不足25毫米的砂轮。
第五十二条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1)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严重的,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2)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3)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车、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九章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
第五十三条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五十四条 凡从事二米以上、无法采取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五十五条 所有参加电气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或戴绝缘手套。
第五十六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或护目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可执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