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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第七章 暂设电气工程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电源线不得架设裸导线和塑料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三十七条 配电箱、电闸箱应坚固、完整、防雨、防水,箱门设锁,并喷涂红色“电”字或危险标志。盘面布置应符合规定。箱内电器元件不应破损,带电明露。禁止在箱内放置杂物。
  第三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皮,金属支架和高出建筑物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三十九条 手持电动工具应由电工专人负责维修、保管。所有的手持电动工具插头、电源接点应保证完好。使用时,不得将电源线任意接长或拆换,必须加装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室内临时照明灯、手把灯和标志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特别潮湿的作业场所,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手把灯的电源线不应使用塑料线。

第八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第四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及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有效,不得带病运转。
  第四十三条 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机身固定应设地锚,严禁用木、铁镢代替或捆绑在树木、电杆等处。传动部分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安全链。
  第四十五条 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往槽、坑、沟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和设挡墩。
  第四十六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开关应安装定向开关,操作手柄应加装绝缘材料。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以防触电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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