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第五章 洞口、临边防护

  第二十四条 50×50厘米以下的洞口,预埋钢丝网或加固定盖板。
  第二十五条 50×50厘米至150×150厘米的洞口预埋通长钢筋网,无条件时可加固定盖板。
  第二十六条 超过150×150厘米的洞口,必须支搭防护栏,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第二十七条 电梯口必须设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未经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电梯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
  第二十八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
  第二十九条 阳台能随层安装栏板的,即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搭临时防护栏。
  第三十条 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绑两道护身栏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护身栏。

第六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三十一条 无论采用何种外脚手架,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的,应随层设立网,下口封严。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米,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死。
  第三十三条 临近施工区域的行人通道,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行人安全。
  第三十四条 使用铁凳、木凳应拴绑牢固,不得摇晃,两凳间距不得大于2米,凳上脚手板应固定,并只许一人在上操作。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中禁止投掷物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