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88]京建施字第139号 1988年6月4日)
第一章 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
第一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按土质和深度情况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第二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技术措施。
第三条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槽、坑、沟边沿处必须设两道牢固的护身栏,并在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第四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制订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二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五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槁。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第六条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专用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第七条 杉槁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铅丝,搭设高度在6米以下的杉槁脚手架可使用直径不小于10毫米的专用绑扎绳。
第八条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排木间距不得大于1米。
第九条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排木间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十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墙体拉接牢固,每层拉接点水平距离不得超过4米。连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同时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第十一条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并设挡脚板和两道护身栏。脚手架上不得有探头板和飞跳板。
第十二条 组装式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除与建筑物拉顶牢固外,凡高度在18米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18米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