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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88.08.30
【实施时间】 1988.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局是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晰方针、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章违法案件。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的任务与责任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对职工和临时招用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四防”安全工作;
  (四)同毗邻单位或部门搞好治安联防;
  (五)调解、处理单位职工纠纷;
  (六)做好轻微违法人的帮教和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
  (七)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八)查处本单位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的事件的人员(单位有公安处、科的负责查破单位内部发生的一般反革命案件、破坏事故和刑事案件);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有关案件;
  (十)完成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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