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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8修正)[失效]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试车的;
  (二)驾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超过装载规定未办理通行证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车辆、驾驶员异动登记手续的。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垃圾车不遮盖,散、掉、漏在道路上的垃圾、物料等不及时进行清理的;
  (二)汽车未配备灭火器的。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喷刷号牌放大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的;
  (二)车辆号牌、号牌放大号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
  (三)小型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安装“出租”字样顶灯的;
  (四)赤足或穿四厘米以上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
  (五)教练学习驾驶员时,不携带教练员证的;
  (六)驾车时带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录音的;
  (七)违反分道行驶或借道行驶规定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二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或载物的;
  (十)在车辆保险杠上违反规定悬挂牌、匾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手中持物、车把挂物的。
  第八十二条 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按对驾驶员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掘路施工的;
  (二)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时违反规定的;
  (三)损毁、移动、拆除或擅自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和其他道路设施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设置地下设施及井盖或打开井盖未设护栏、红灯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停车场、存车处、行车站点和其他永久性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搭棚盖房、碾轧物料、堆土堆粪、洒泄污水、进行集市贸易或者其他妨碍交通活动的;
  (四)横跨道路的管线、幔帐、门架等,违反规定设置的;
  (五)挖掘道路竣工后不及时清理、修复路面或修复其他交通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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