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在道路上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不准中断交通。
第七十条 距交通指挥灯信号十五米以内不准设置与灯光信号颜色或形状相似的灯具。
第七十一条 横跨道路的管线、幔帐、门架等,从路面起净高不准低于六米,电力线净高不准低于六点五米。
第七十二条 道路出现水毁、坍方、塌陷、隆起、溢水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组织抢修。遇有造成交通中断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移动、涂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十四条 不准在道路上洒泄污水、碾轧物料、堆土堆粪。垃圾车运垃圾时,应遮盖,不得散掉漏在道路上。散、掉、漏在道路上的垃圾以及其它物料等,责任者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九章 处罚
第七十五条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自行处理的;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驾驶货运汽车载客营运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教练车未设置有效的副制动器和副喇叭的;
(二)车辆行驶中发生事故、故障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没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的;
(二)驾驶未经批准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辆的;
(三)驾驶改轮调速拖拉机的;
(四)违反规定加高挂车车厢栏板或加长、加宽挂车、平板挂车的;
(五)全挂车、半挂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网或防护网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