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路段掉头前,必须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掉头。
第五十条 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持物;车把上不准悬挂物品。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应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核,发给并悬挂试车号牌后方准试车。
第五十二条 大中城市的粪便车、垃圾车、畜力车、拖拉机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行驶;
(二)转弯时,应提前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三)左转弯时,路口内设有左转弯导向线的,应靠线的右侧通行;无导向线的,应在中心圈(岗台)右侧大转弯。不准在尚未进入路口时斜穿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不准在主要公路、街道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上学练自行车;在其他道路上学练自行车时,不准妨碍交通。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街道骑自行车可带学龄前儿童一人,车上应安装安全座具。行经交叉路口、行人密集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在准许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拉紧手制动器;
(二)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两端二十米以内不准停车;
(三)对向停车,两车距离应在二十米以外;
(四)靠道路右边停车时,右侧车轮距路缘石不能超过三十厘米,在有路肩的道路上,车轮应置于路肩中央;
(五)车身与道路边沿平行。
第五十七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按规定使用,并随车携带《使用证》。
第五十八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物,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公安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维护交通秩序,疏导车辆通行。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九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或交通安全设施处坐卧、打闹、玩耍、抛物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十条 长列队通过交叉路口或横过车行道时,应分成若干小队,列队人员不准突然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