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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8修正)[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连续急转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驼峰路(桥)时;
  (二)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出入门口、胡同或倒车时,应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
  第三十九条 车辆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减速慢行:
  (一)通过行人密集区、施工路段、集贸市场、村镇或有障碍路段时;
  (二)遇设有注意行人、儿童、危险、易滑、堤坝路和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时。
  第四十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行驶。
  第四十一条 车辆通过无环岛设施的五岔以上路口时,去向为右侧相隔一个路口的,应按直行通过;去向为右侧相隔两个以上路口的,应按左转弯通过,但直对路口应按直行通过。
  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按《条例》四十二条(一)、(二)、(四)、(六)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提前在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后,应及时关闭转向灯。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和号牌灯,并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近光灯。
  同方向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后车距前车不足三十米时,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城市街道行驶时,不准试验喇叭,严禁使用高音喇叭。自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不准使用喇叭,可用变换远近灯光代替。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行驶时,遇少年儿童列队和盲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时,必须让行。
  第四十七条 车辆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应让对方先行。
  第四十八条 各种车辆遇有前方交通阻塞时,应在本车道内依次顺行或停车等待,不准争道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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