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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8修正)[失效]

  非机动车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超过《条例》规定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于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行驶,并应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车辆装载需遮盖物品时,遮盖物不得遮盖号牌和号牌放大号。如确需遮盖时,应在遮盖部位上刷写明显的号牌放大号。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车体外部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第三十条 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临时载客证方准行驶。
  (二)后三轮摩托车载人不准超过四人,三轮车载人不准超过三人,乘车人不准站立。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除用交通标志或者路面文字标记标明车道的以外,应按下列规定行驶:
  (一)自道路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起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条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第二条车道供小型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第三条车道供限速三十公里以下的机动车和其他低速行驶的机动车行驶。
  (二)各种机动车应各行其道,但遇有本车道交通不畅、相邻车道空闲时,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准许使用相邻的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道上划有右转弯车道的,只准右转弯的非机动车顺序通行;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不准停车占用。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在同一车道内并行。
  第三十三条 在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城市窄路上,不准车辆通行。但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窄路内的单位和住户的车辆可以出入。
  第三十四条 车辆不准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特殊原因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方准通行。
  第三十五条 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的汽车专用公路上,遇有路面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小型客车时速不准超过九十公里;大型货车时速不准超过七十五公里。汽车专用公路,拖拉机、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准通行。
  第三十六条 起重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时速在城市街道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公路不准超过五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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