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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8修正)[失效]

  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装:
  (一)正式号牌、教练号牌、试车号牌应分别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或偏右和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
  (二)临时号牌、补牌证、移动证应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无驾驶室的贴在车辆前部明显位置。
  (三)挂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位置。
  第十一条 机动车保险杠除悬挂车辆号牌外,不准悬挂其他牌、匾。
  第十二条 凡领有正式号牌的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的车厢后面,必须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放大号。两侧车门应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并保持字迹清晰、完整。
  小型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及其挂车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全挂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及半挂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网。
  第十四条 汽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铰接式客车、电瓶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客运机动车不准拖带挂车;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和被牵引。
  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和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十五条 发生故障的机动车被牵引时,除执行《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连接必须牢固;
  (二)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在五至七米;在雨雾、冰雪道路上应使用硬连接装置;
  (三)带挂车的拖拉机不准牵引。
  第十六条 教练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外,应安装专用有效的副制动器和副喇叭;
  (二)应悬挂教练车号牌;
  (三)不准乘坐非学习驾驶员或载物;
  (四)配载教练时,车厢上不准乘坐学员。
  第十七条 各种汽车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十八条 拖拉机及其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二)挂车车厢不准自行接高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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