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99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除必须遵守
《条例》外,还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条款以
《条例》为准。
第四条 《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五条 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辅助标志。
第六条 交通标线分为:车行道中心线、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停止线、减速让行线、人行横道线、导流线、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路面障碍物标线、停车位标线、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箭头、左转弯导向线、路面文字标记、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
第七条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制作和设置,不准自行增设其他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八条 有关单位需要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时,必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 车辆
第九条 经批准制造、改装的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实行技术监督。
严禁用维修配件拼装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