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引进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引进技术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引进技术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经委、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档案资料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技术档案是指在引进技术、引进设备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资料:
1、项目意向方案,资金及技术来源,调研考察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方案等;
2、谈判记录、备忘录、协议、协定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及附件等;
3、技术、设备开箱检验、商检、索赔文件资料,引进技术文件图样(含专利书、专有技术说明书、技术条件、技术标准、设计计算书、配方和典型工艺文件),以及补充修改资料,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和产品试制鉴定资料;
4、项目用汇计划及执行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图件、报告及鉴定证书等。
第三条 引进技术档案工作是引进技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引进技术档案工作是消化、吸收、利用引进技术的重要和必备的条件。凡有引进技术项目的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引进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档案局是引进技术档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单位的引进技术档案,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引进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均应纳入引进技术工作计划和程序,纳入有关业务、技术部门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外(包括港、澳)签订引进技术合同。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内容和有关要求,涉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应附有详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