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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实行企业兼并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所的制相同的企业实行兼并后,按兼并企业纳税渠道统一纳税。所有制不同的企业可实行“一厂两制”,单独核算,分别纳税。
  被兼并企业原享有按产品下拨的平价原材料或补贴,兼并后仍然生产原业产品,有关部门要继续补贴或下拨供应原材料。跨部门的兼并,其原材料供应亦应随之划转,不得截扣。
  6、企业兼并后的承包和租赁
  企业实现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各种优惠政策在原规定的执行期内继续有效。兼并前双方或一方实行了承包或租赁经营责任制,应根据兼并后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和租赁标底。
  7、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经济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支持企业实行兼并,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要尊重企业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财税部门要相应建立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的管理。银行应协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股票和筹集资金。审计、工商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在企业兼并中提供公证、审计、注册登记等必要服务。
  8、企业兼并中的法律保障
  企业产权转让协议经鉴证或公证后,受法律保护,违反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在兼并中发生的协议合同纠纷,属于工交口的由市经委调解;属于财贸口的由市财贸办调解;属于城建口的由市建委调解;属于跨地区、跨部门的由市体改委调解。调解不服可直接到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
  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兼并政策
  1、企业兼并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兼并方和被兼并方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的考核和对已经同市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考核,应根据企业情况在二至三年内实行单独核算,分别考核、分别兑现的办法,不能因兼并而影响兼并企业本身的各项经济利益。
  2、兼并双方原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可继续按原挂钩确定的人数和工资分别考核、兑现。
  3、兼并企业可按照兼并前企业的条件和工作基础,申报升级规划,不影响兼并企业的升级。企业升级后,被兼并企业可享受兼并企业升级待遇。
  4、企业兼并后可按叠加后固定资产或生产能力申报划分企业类型,并享受新划定的企业类型的一切待遇。
  5、企业兼并后,被兼并的企业资不抵债的作如下处理:如兼并方是全民企业,债务大于资产(净值)的额度,兼并方在保证完成上交任务前提下,可从利润抵扣,抵扣额度和幅度由财政部门视经济效益和收入情况决定。兼并方是集体企业,可视财力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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