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兼并协议(附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行文后,必须依法进行公证或鉴证。并报劳动、审计部门备案。
5、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按市政府批文及被兼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歇业注销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 企业兼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产权转让费的来源
产权转让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资产大于债务之差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产包括账面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现值和债权。
兼并企业支付产权转让费来源: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福利、奖励基金的结余部分或发行股票、债券和职工集资。
2、产权转让费的代管、使用和账目处理
兼并企业支付的产权有偿转让费,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之前,被兼并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市财政局代管;被兼并的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暂由其主管部门代管。产权转让费必须专户储存,作为资产再投入的资金来源,在使用上应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严禁用于行政性开支和职工福利开支。
企业兼并实施后,兼并方应根据兼并方式、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要按其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增加各项固定基金。由国家拨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加国家固定基金;由更新改造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加国家固定基金;用贷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采取税前还贷方式,要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分别增加国家固定基金和企业固定基金;如果采取税后还贷方式,只增加企业固定基金;用减免税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加国家固定基金;集体企业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加集体职工固定基金。
3、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
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兼并企业承担。在兼并协议生效之日前,办理完转账、过户、更换借据手续。被兼并企业所欠财政、银行、税务和其它部门的贷款、利息、税款和借款,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承担。对个别困难较大的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由税务部门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
4、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福利待遇
被兼并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应随建制转入兼并企业;全民、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兼并,职工原身份不变,分配上同工同酬;各种福利待遇按有关政策执行;被兼并企业退休职工与兼并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5、企业兼并后的税收解缴和物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