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实行企业兼并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抚政发[1988]88号 1988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市企业之间兼并,促进劣势企业资金存量向优势企业流动,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合理调整,提高社会整体规模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兼并的基本原则。企业兼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转让,依法办事,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原则。按法律程序实现了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即归兼并企业所有。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享有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依法全权处理全部经济合同事宜。
第三条 企业兼并的范围和形式
兼并范围
企业兼并可以在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间相互进行;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相互兼并;各种资产主体可以合股购买产权。
兼并形式
1、购买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产权,集中其经营权,同时取消被兼并方的法人资格。这种方式一般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兼并中采用。
2、接收式兼并。即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全部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及退休职工工资、劳保费用等为代价,全盘接收被兼并企业。这种兼并形式主要适用于长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
3、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方产权所有形式不变,兼并方仅以资金入股形式参与分红,以资金的绝对优势控制掌握被兼并企业的经营权力,决定企业的命运。
4、控制式兼并。即兼并方通过承担被兼并方的债权债务,派员取得被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地位,控制被兼并方的产权和经营权。
5、行政式兼并。即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申请采用行政手段,把经营不善,没有主导产品,亏损严重的企业合并到具有经营优势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兼并的程序
1、兼并双方必须事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制定企业兼并意向书。意向书分别报送各自的行政、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2、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行政、财务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开户银行、审计部门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验证资产所有权,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案。
3、兼并双方在核资部门参与下,达成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并经双方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