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报告
(1988年4月8日)
加强劳动保护、抓好安全生产是贯穿于经济建设和生产活动全过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保障经济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之一。
国务院强调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作为一切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强化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不存在“松绑”的问题。全市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是各单位行政一把手的第一责任,同时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工作制度。凡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当首先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专职人员是保障和实现安全生产的一支必不可少的力量。
目前我市的安全专职人员从数量和素质上都很不适应国家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并现存在着削弱或减少的趋势。各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或其他形式改革时,必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安全生产职能的需要来考虑安全专职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配备问题,以保证他们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与企业签订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要有安全生产的内容,明确安全生产的具体指标、考核奖惩办法和保证实现的具体措施。对已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或责任书中,没有安全生产内容的,应立即进行补充。
四、安全生产应作为考核企业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对安全工作问题严重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实行安全否决权制度。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不能升级。
五、从今年起,对新任命的厂(矿)长,都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对现任的厂(矿)长也应分批分期进行培训。各县区、各主管局(公司)培训所属企业的领导,中央部属、省属在宁企业领导及无能力进行培训的系统,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六、进一步严格伤亡事故的管理。今年起,凡发生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的系统应及时召开事故现场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级,对逾期不报的单位,将加重处罚。同时,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落实,在事故结案后的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有关部门应进行复查。从今年开始,我市对企业因工负重伤职工实行《职工重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