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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
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
(大房局发[1988]143号 1988年4月21日)


各房地产管理处、开发公司、修缮公司、住宅公司、设计院:
  《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业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设住宅小区的管理。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变单一的行政管理为多层次的综合服务性管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生活和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为民造福、美化城市”的宗旨。“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带服务”的方针,抓好住宅小区建设。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洁净、居住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一个微型社会。
  二、试点小区概况
  我局初步拟定在市内四区的昆明、日新沟、风光、民权、金南路(一小区)五个小区进行试点。这五个小区共有50栋房屋,3480户,建筑面积177,233,00平方米,占地面积81,115,00平方米(详见附表)。
  三、综合服务管理内容
  (一)房产管理
  住宅小区的房屋。无论其产权归属均纳入小区统一管理。单位自管房屋可按大房局发(1987)167号文件实行信托代管的办法执行。
  (二)环境美化管理
  在住宅小区内根据实际情况砌筑封闭式花墙(围墙),修筑月亮门、雕塑、花坛、凉亭、石桌、石凳等建筑小品、种植花草、树木、铺设草坪、方砖。
  (三)公共设施管理
  从实际情况出发,可建设儿童游乐场所、商业门点、综合服务室、管委会办公室、搭设自行车棚,安设公用电话亭,设立报刊箱及牛奶箱。
  (四)综合服务管理
  根据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为本小区住户进行清扫楼梯、走廊及小区内的公共卫生,清倒垃圾、保安、环境美化、维修等固定项目的服务,开办购货生活用品、保管车辆、传递代收费等特约服务项目。
  三、综合服务管理办法
  (一)建设服务管理机构
  由房地产管理处的干部任主任,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和派出所的干部任副主任,吸收住户代表一同组成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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