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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补贴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
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补贴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88年7月8日 京财工[1988]895号)


市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42号《印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补贴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转发所属企业执行。
  一、关于各企业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资金渠道,应按市统一布置的要求分别列支。
  政策性亏损企业、微利企业的补贴,应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给,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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