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
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5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1988)安字23号和京人工(1988)31号文件精神,1987年底以前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从1988年1月起发给生活补贴费;1988年1月1日以后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从接收当月起发给生活补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二、所需经费,1984年12月31日以前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所需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解决;1985年1月1日以后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