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北京
分行关于缴拨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31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社会团体,市财政各分局、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
根据《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的规定精神,现对缴纳拨付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工单位与所用临时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写明合同双方应认真按照《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精神,按时如数缴纳临时工养老基金。用工单位要于每月底前填写《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样式另发),同时采用“委托银行付款”或转账支票的结算方式,将临时工个人及单位缴纳的临时工养老基金一并交到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凡逾期未缴者,按迟报日期增缴应缴款5%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自有资金支付。收缴的滞纳金全部转入临时工养老基金。
各街道、镇劳动部门对用工单位缴纳的临时工养老基金及《月报表》审核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填写《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样式另发),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对所属街道、镇劳动部门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二、关于收缴临时工的养老基金。市、区、县统筹机构收缴临时工养老基金在1989年4月1日前仍采用“托收无承付”的结算方式,即由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街道、镇劳动部门的账户中,将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统筹办公室的账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中,将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的账户。
对于需要拨给临时工养老基金的区、县,由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对于需要拨给临时工养老基金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5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街道、镇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