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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的通知

  对已领取《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证书的锅炉房,凡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重大事故或出现了安全隐患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外,劳动部门并吊销其《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证书。

  附:

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

一、总则



  1.为了提高锅炉房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特制定《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以下简称《验收条件》)。
  2.本《验收条件》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0.5吨/时,≤20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30×10大卡/时,≤1200×10大卡/时,以水为介质的热水锅炉。
  3.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用锅炉。

二、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4.锅炉使用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锅炉房安全工作,并对锅炉安全运行负责。
  5.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配齐锅炉房各类操作人员。

三、对主管领导的要求



  6.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管理条例、规程和规定。
  7.审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8.定期听取锅炉房管理人员汇报,每月对锅炉房工作至少做一次现场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解决。
  9.积极改善锅炉房劳动条件,全面关心司炉工的思想、生活、工作与技术培训。

四、对锅炉房管理人员的要求



  10.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的条例、规程、规定,并组织具体实施。
  11.有一定的锅炉使用管理水平,具有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证书。
  12.负责组织对司炉工、水质化验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13.主持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司炉、水质化验等操作人员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并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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