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
《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88]38号 1988年2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提高我市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细则》以及有关规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以下简称《验收条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验收条件》所提的要求是安全合格锅炉房的最基本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验收条件》适用范围内的锅炉房,均应在1991年底按照本《验收条件》验收合格。验收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发给《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证书和标志牌。
自1992年1月1日起,凡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单位,由劳动部门发给《锅炉房安全不合格限期改进》的标志牌。限期内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责令其停止运行。
二、各系统锅炉房的安全合格达标工作,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和区、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的锅炉房合格达标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劳动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四年达标计划。为了给全面铺开验收工作打好基础,各地区、各部门1988年上半年应首先组织整顿2~3个符合《验收条件》的锅炉房,报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区县、市级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并总结经验,以便推动锅炉房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其他锅炉房达到《验收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报请当地劳动部门验收。
四、各级主管部门和锅炉使用单位的领导,应提高对加强锅炉房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每个使用锅炉的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锅炉房都要有达标日期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措施。
应认真组织锅炉房管理人员、司炉工人、化验员等有关人员学习讨论《验收条件》,逐项对照,找出差距,制定措施,限期达到。
五、今年10月1日前取得《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证书和标志牌的单位,由市劳动局给予奖励;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锅炉房,由当地劳动部门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劳人锅(1988)2号文《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