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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公路建设减半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公路建设
减半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的通知
(沪土[1988]征字第85号 沪财农[1988]82号)


各县土地管理局、财政局:
  为支持本市公路建设,自今年八月五日起,凡属国家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包括用地单位带征的规划公路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垦复基金;乡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免征土地垦复基金;国家公路建设征用菜区土地,仍应按规定缴纳菜地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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