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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14日 京财控[1988]2176号)


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征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工作的管理,做好今后征收上交工作,现对1989年征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的一些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通知,工商银行会计账号将于1989年1月1日全部变更。北京市财政局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新科目账号百万庄分理处,账户:北京市财政局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不变。原账号14402886同时作废。望各代征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单位从1989年1月1日起按我单位新科目账号办理结算。
  二、为加强对征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收据的统一管理,现决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专用收据。原发给各专项控制商品定点供应单位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同时作废。请各专项控制商品定点供应单位在1988年大街8号办理交旧领新手续。1989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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